海南省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符合种业强国战略的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实体项目成果转化,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F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海南省支持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符合种业强国战略项目成果转化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入选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符合种业强国战略并成功实施成果转化的实体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规范管理的原则,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实行“自主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支持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为我省入选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符合种业强国战略并成功实施成果转化的实体项目单位,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入选《“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的农作物(水稻和热带作物)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二)申报单位应为登记注册地在海南省的市场主体。

(三)通过审定之日起,三年内以第一选育单位审定的新选育水稻品种,在全国范围内年推广面积超过10万亩的单一品种1个及以上;从通过登记、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以第一选育单位登记、认定的热带作物,在省内年推广面积超过1000亩以上的单一品种1个及以上。申报推广面积证明以省级种子行业信息统计和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系统数据为准。

(四)申报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守法守信运营,运营管理状况良好,无不良失信行为、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 奖补标准

对企业自筹投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以统计部门口径为准,剔除财政资金投资部分,且固定资产投资地为本省区域内)超过500万元(含)的,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家发改委关于“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相关项目的投资计划、农业农村部关于“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相关项目的任务清单、固定资产投资证明(含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采购合同、发票、会计师事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政府部门出具的验收文件等)。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必须根据实际完成投资登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报送投资数据。

(四)选育品种推广面积证明材料。

(五)申报单位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六)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职责分工和程序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是奖补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遴选、评审、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奖补资金政策宣传、组织项目申报、初审等工作。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下达,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九条 申报单位负责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对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条 工作程序

(一)申请。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初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海易兑平台”)发布年度申报指南,申请单位通过“海易兑平台”申报,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受理。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通过“海易兑平台”,于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并作出受理意见,符合申报受理条件的按程序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补充申报材料并重新提交。

(三)初审。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通过“海易兑平台”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验收核实,符合条件的做出初审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专家评审。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需要可组织包括技术、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进行现场抽查等,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五)审核。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相关程序进行审定,提出拟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和资金奖励额度,在单位门户网站和“海易兑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省财政年度奖补计划报省财政厅。

(六)资金拨付。省财政厅对奖补标准进行复核,并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结果,将项目资金下达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国库支付有关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四章 绩效与监管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绩效管理,做好年度绩效自评,开展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采取动态评估调整制度,每年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资金使用情况动态绩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奖补细则。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对资金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按照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市场满意度等内容设定绩效目标,根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保障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自觉接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不得隐瞒虚报、虚增多领和重复申报。对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财政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同时,在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或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布,5年内不再列入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评审及发放过程中如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原始文档及附表下载地址:http://agri.hainan.gov.cn/hnsnyt/xxgk/tzgg/xztz/202207/t20220715_32303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