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坝区农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坝区农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坝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发展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500亩以上坝区农业产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19〕4号)、《关于调整500亩以上坝区农业产业产值奖补核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74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坝区是指坡度小于6度的集中连片耕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坝区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坝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发展的奖补资金。

第四条 坝区奖补资金项目,是指在坝区开展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项目。

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四大类。其他工程指农田灌排所需输配电工程、农田防护等。

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包括种植业、综合种养业建设等,以产值体现农业高质量发展成效。综合种养指“稻+鱼(虾、蟹)”等。

第五条 坝区奖补项目受益对象为在坝区从事规模化发展、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

第六条 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按照“市场导向、示范带动、分类施策、奖补结合”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编制年度预算、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奖补资金进行绩效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坝区奖补项目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统筹推进坝区农业高质量发展,做好绩效目标编报、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其结果应用等工作。协助省财政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奖补标准和资金管理使用

第七条 奖补资金使用方向。奖补资金包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和产值奖补资金。

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坝区种植条件而实施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的补助。

产值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奖补产值达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坝区持续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的现代农业生产。

第八条 奖补资金采取申报制。申报奖补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导产业集中连片,生产规模不低于500亩、土地流转(入股)率60%以上;

(二)新型经营主体在坝区开展规模化发展、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具有法人资格,与农户有稳定、长效的利益联结机制。

第九条 资金奖补标准。

(一)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标准:按照农田建设项目新建(指未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备案的区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或改建(指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备案的区域,仅针对现有设施短板进行填平补齐、提升改造)情况,分片区分档并在标准限额以下补助(详见附件)。

(二)产值奖补标准:以单一区域上一自然年农产品产量、实际销售收入为测算依据,年均亩产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采取分档、定额的方式确定奖补资金量。

1.年均亩产值8000元(含8000元)以上不足12000元,每亩奖补1000元。

2.年均亩产值12000元(含12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每亩奖补1200元。

3.年均亩产值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每亩奖补1400元。

种植粮食作物超过坝区农作物总面积30%以上的,产值奖补基准线下调1000元,奖补标准和其他要求不变。

第十条 资金管理。奖补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资金支付。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财务制度、项目建设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奖补资金,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坝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建设需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申报主体,由申报主体以县为单位编制项目立项建议书,项目立项建议书内容应包括:项目区概况、新型经营主体建设需求、申报主体基本条件、项目建设性质(新建或改建),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匡算,申请奖补资金规模,预期效益、保障措施等。项目立项至竣工,周期为8个月。

县级、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次对项目立项建议书进行审核,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省级财政奖补资金年度预算规模下达立项批复。

第十三条 方案审批。项目立项后,申报主体作为项目业主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写项目技术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县、乡镇社会经济和自然资源概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建设布局和设计、组织运营方式、投资预算与资金筹措、环境评价、社会与经济效益评价及相关附件等。

县级、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别组织专家对项目技术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通过审查的项目予以批复,并将批复的方案和奖补资金需求汇总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执行工程建设“四制”制度(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应委托有建造资质的单位承建施工,聘请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把关,按规定公示项目建设信息,参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立公示牌。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项目验收采取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查制。项目建设完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竣工初验,初验合格后,报请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竣工验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现场核实实物工程、逐项查验内业资料,验收合格后报请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抽查,省农业农村厅抽查比例不低于当年市级竣工验收项目数量的30%。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项目立项后,省农业农村厅编制资金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提前下达立项资金50%,支持申报主体及时启动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完毕并通过验收后,提交奖补资金申请,经县、市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结合抽查结果,编制剩余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下达资金到县。未实施的项目,已下达的奖补资金按程序收回省级财政;未按期完工的项目、抽查未通过的项目,省级不再下达剩余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后续管护。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由使用主体进行管护。

第四章 产值奖补

第十八条 奖补申报程序。

(一)主体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产值奖补申请,并提供相关印证资料。印证资料包括经营资质资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等)、生产经营规模资料(土地流转合同或入股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分户土地统计表,生产现场图片等)、农产品产量产值印证资料(含农产品销售数量、单价、销售额、销售对象等信息的台账,体现坝区农产品销售收入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银行对公账户收款记录)。

(二)乡镇核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请坝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内容进行逐项核实,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县级初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产业类型、产量、销售收入等信息,核算确认平均亩产值,并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市级复核。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汇总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省级审定。省农业农村厅汇总整理各地复核情况,抽查检验,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奖补资金兑现方案。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奖补兑现方案将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编制奖补资金继续开展农业生产的使用方案,原则上奖补资金用于新增坝区建设和农业生产经营,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县级财政部门兑现奖补资金至新型经营主体。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坝区扶持政策、年度实施方案、评审标准、项目入库、资金使用下达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坝区奖补资金和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执行监管结果应当作为分配坝区奖补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奖补资金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追回奖补资金外,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配合监察、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期至2023年,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实施期间,可根据实际运用情况作适时修订调整,期满后视政策实施及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贵州省500亩以上坝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黔财农〔2019〕93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坝区农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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