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花树

昨日上午,原增城市委常委、市委办公室主任刘杨波受贿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为了一棵价值13万余元的桂花树,辩论双方用上了“心理战”。

曾经“整天笑呵呵的”刘杨波,身穿“穗看一所”囚服步入法庭,其表情有些僵硬,人显得十分憔悴,经过旁听席时,向一旁的家属微微点头致意。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7年至2013年,刘杨波在先后担任广州增城市中新镇镇长、党委书记,新塘镇镇长、党委书记,增城市市委常委、市委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吴某宽等十人提供帮助,收受该十人贿赂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5万元、港币11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927万元的帝舵手表一块。

其中,涉及向广州市南华润玻璃有限公司、中新塑料有限公司、中新镇简塘村换届选举、广汕公路相关配套建设工程等十家公司或单位个人提供帮助。

对于检方指控,刘杨波基本认同,只对检方第9条提到的一棵价值13.3万元的桂花树持不同意见。据检方起诉书,2013年,刘杨波在担任市委常委、市委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影响力,为谢某成所在的新新华洗涤厂环保问题提供帮助。2013年春节后,谢某成以代为支付桂花树购买款的形式向刘杨波贿送人民币11万元。

刘杨波辩称,与谢某成是高中同学,一直交往频繁,自己并没有让谢某成代付,在谢某成代付后,也没有将桂花树移栽家中,并在谢某成装修房子时,曾主动提出将桂花树移栽到谢某成家中,根本算不上受贿。刘杨波的代理律师申请让谢某成等人上庭对质。

面对刘杨波一方的辩称,检方用上了“心理”推敲。公诉代表称,在确定自己家无法移栽该树时,刘杨波仍缴纳2.3万元定金,可见其“喜爱有加”,在付完定金后,又再次丈量自己家的院子,仍确定不能移栽的情况下,刘杨波不是选择退定金,而是将谢某成及另一朋友多次带去“参观”该树,当面表达出喜爱之情。在对方提出代付后,也没有当即拒绝等,这一系列行为都可以从心理上验证其有受贿动机。

声音一直低沉的刘杨波,稍稍提高声音说:“既然公诉方从心理和逻辑上来说,那在谢某成装修房子时,我又怎么会主动提出将树移栽到谢某成家中,这反映的是什么样的心理。且在后来打算将树卖掉时,我也多次表示卖树款按照出钱的比例分账,这也说明不是为了收受谢某成代付的11万。”

在一番“心理战”后,刘杨波在最后陈词中,对自己未能廉洁从政表示悔意,称自己“对不起家人、对不起朋友”。

该案未当庭宣判。念刘杨波有自首情节,检方在起诉书上提请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