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20〕25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管理,规范用地审批程序,推进乡村治理、节约集约用地,建设美丽乡村,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合法使用,用于建造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荆州区农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建、改建、扩建或修缮个人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主体合法原则。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村宅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2.规划引领原则。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等规定及要求。

3.集约节约原则。农村宅基地审批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凡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其它农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4.规模适度原则。建制镇(集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农民建房宅基地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房屋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

5.“一户一宅”原则。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的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 职责

农村宅基地按照“区级主导、镇办级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区、镇、村各司其职责,切实做好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工作。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农村宅基地、农房建设改革和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建房查处等管理制度;

3.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4.、查处宅基地管理、农房建设、农房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农经部门主要职责:

1.完善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2.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会同区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形成下一年度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清单,报区人民政府审查后及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受农业农村局委托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

2.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

3.指导编制村庄规划;

4.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5.、配合农业农村局查处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房建设和农房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编制和推广农村住宅图集,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

2.组织开展农村工匠培训;

3.指导做好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工作。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高新园)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宅基地、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管理等法规和政策;

2.负责编制本辖区村庄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

4.负责村容村貌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风貌管理;

5.负责辖区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配合协调组织、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第十条 村(居)委会主要职责:

1.协助做好农村宅基地、城乡规划建设、自然资源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2.负责本村村民宅基地及建房审核;

3.监督建房户按照规划和用地许可进行建设;

4.及时掌握本行政村范围内土地利用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情况,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并向上报告。

第十一条 区交通、水利、文化旅游、电力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要求,协助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

1.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

2.符合政策规定在迁入村落户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32.因国家建设、自然灾害、实施村镇规划、美丽乡村建设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搬迁的;

43.原有房屋陈旧需拆除重建的;

54.无房居住或现有住房困难不能满足居住需要的;

65.其他符合法定条件和政策,需申请宅基地建房情形的。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18周岁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监护人分户的;

2.独生子女已与其父母分居立户或其他不符合分户条件以分户为由申请建房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4.有出售、赠与、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将住宅改作他用等情形再次申请的;

5.在征地拆迁中宅基地已进行货币补偿的;

6.非本村村民申请建房的(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的除外);

7.建设选址、占地面积、建设规模、风格风貌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

8.新建住宅占用基本农田或规划、文物等部门划定的禁止、控制建设范围内的;

9.在荆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申请。并提交《农村村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第十五条村级组织收到农户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获得半数以上通过的,将有关情况在村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村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高新园)审批。

第十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高新园)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单位进行联合审查。符合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要求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高新园)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不予批准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高新园)应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对每宗宅基地审批资料建立档案,分村有序妥善保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高新园)每季度将上季度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备案。

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高新园)要组织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等单位全面落实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要求,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的全程监管。农房建成通过镇组织的验收的(属折拆旧建新的必须同时对旧房是否拆除、旧宅基地是否交还村集体进行验收),对验收通过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农户,准备相关资料,向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荆州办事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区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高新园)建立动态巡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查处农村宅基地占用和、农房建设和农房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村级组织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违法用地、违规建房等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村民应当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行为,对拒绝或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无权审批、越权审批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审批使用土地和住房建设的,其审批行为无效;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进行交易的,其交易行为无效。违法审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违规交易产生的后果由违规交易双方负责。对在村民建房、交易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等行为的,由纪委监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高新园)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审批办法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原文链接:http://www.jingzhouqu.gov.cn/xxgk/zc/gfxwj/jzqjzf/202108/t20210808_62595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