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农业相关转移支付“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的通知》《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农业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建设项目,指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建设项目,包括土建工程、田间工程、仪器设备和农机具采购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业农村厅管理的政府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储备、申报、评估(评审)、审批、实施、监督、绩效评价和验收等管理工作,农业补贴类项目不适用此办法。
第二章 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 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统筹谋划、突出重点、开拓创新的总方向,坚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权责对等、监督问效的基本原则,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任务的支持,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评审)、储备、审批、实施、监督、绩效管理和验收工作,采取统一计划、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模式,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的要求。
(一)省农业农村厅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提出农业项目建设方向和资金安排的建议,按农业农村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申报、审批农业建设项目,负责省级农业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1.计划财务处
(1)牵头确定年度项目实施方向,汇总建立省级项目储备库,提出项目资金申请、安排计划建议;
(2)部署项目申报工作,联合厅机关业务处室编制和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及投资需求建议;
(3)按权限联合厅机关业务处室提出审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的建议;
(4)联合省直有关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资金和绩效目标;
(5)指导厅机关业务处室实施项目管理工作;
(6)配合厅机关业务处室提出农业建设项目行业审查意见。
2.业务处室
(1)负责本业务领域项目的谋划、储备,建立省级行业项目储备库,指导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提出项目投资建议;
(2)做好业务领域项目申报,按权限提出审批中央预算、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部门预算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含概算,以下类同)或实施方案的建议,对市县农业农村部门、重点园区申报的中央或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
(3)会同厅计划财务处研究制定本业务领域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4)办理本业务领域建设项目的变更调整;
(5)做好本业务领域项目指导、调度、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对省级审批的项目开展竣工验收;
(6)牵头提出本业务领域农业建设项目的行业审查意见。
3.审计处
(1)承担厅系统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事前审计咨询工作;
(2)围绕省级重大项目或根据厅系统申请,开展厅系统项目跟踪监督审计,形成事中跟踪审计调研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3)开展厅系统农业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内部监督审计,形成审计报告,指导厅系统抓好项目审计整改。
4.机关纪委
负责重大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纪律检查、监察工作和举报核查工作。
(二)市县农业农村局(相关重点园区)
市县农业农村局(相关重点园区)根据权限申报、审批农业建设项目,负责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各市县农业农村局(相关重点园区)是本辖区(园区)农业建设项目的主管责任单位。
1.结合本市县(园区)相关规划,编制项目投资计划、建设方案等,指导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建立本级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库;
2.按要求联合同级有关部门报送本辖区项目需求;
3.按权限审批本辖区(本园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单体投资3亿元以下)、中央转移支付、省级部门预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并按要求报省农业农村厅;
4.根据需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5.负责项目日常监管、检查通报、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组织本市县(本园区)审批的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管理。
(三)省直涉农单位
1.组织本单位农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审核储备,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2.按要求报送本单位项目需求、投资计划;
3.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检查整改、绩效评价、总结报告等工作;
4.负责项目建成后的维护、运行等工作。
(四)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1.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
2.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绩效管理及建成后的维护、运行等负总责;
3.负责项目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信息系统中的项目申报、实施信息报送、信息统计工作。
(五)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1.承担相应资信/资质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2.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3.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 农业建设项目应按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有关规定做好前期工作。前期工作重点完成规划、用地、用海、用林等审批,编制、申报、评估(评审)及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确定绩效目标,进行建设准备等。
第六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一般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绩效目标、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农业建设项目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制定绩效目标。
中央转移支付、省级部门预算农业建设项目应按相关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制定绩效目标。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应遵循有关编制规范要求,达到规定深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初步设计审批后,可开展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按相关规定编制,达到相应深度。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标准、总投资及申请补助资金额度、建设期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项目基本情况;
(三)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包括组织管理、保障措施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
(五)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六)必要的附件、附表和附图等;
(七)项目概算或资金使用计划。在项目概算或资金使用计划中应对中央投资、地方投资和企业(单位)自筹资金投向进行区分明确;
(八)储备通知或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采取整市(县)推进等整体打包方式实施的项目,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单个项目实施方案基础上,编制整市(县)推进等整体打包实施方案。整体打包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单个项目实施方案、扶持政策、工作机制、监管措施、建后管护等内容。
第十条 技术方案简单的实施方案可由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组织编制。相关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项目储备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重点园区和省直涉农单位应分级、分业务领域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十二条 农业建设项目应依据规划、计划、通知等,在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后,纳入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信息平台管理。
第十三条 列入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应按规划、计划和年度投资进行项目评估(评审),并结合实际,区分轻重缓急,择优安排。非当年储备项目申报前应重新核定项目投资。
第十四条 项目储备库实施年度动态和三年滚动管理,年度申报未批项目采取存优汰劣方式,动态进入下一年度项目储备库;项目入库满三年仍需纳入储备的,应重新评估(评审)后入库。
第五章 项目评估(评审)和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重点园区应按相关规程和职责权限组织农业建设项目初审、评估(评审)和审批。
项目初审重点审查项目符合规划、产业政策情况,项目规划、用地、用海、用林等建设条件具备情况,项目单位诚信建设等情况。项目评估(评审)重点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深度、建设方案、技术路线、投资估算(概算)等情况。项目审批重点审准项目申报程序、建设内容、资金规模、资金投向、资金来源,绩效目标制定等情况。
第十六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重点园区审批农业建设项目后,根据要求向省农业农村厅及有关部门报送投资计划、绩效目标、批复文件及项目材料等。项目投资计划和投资需求应对中央、省、市县、企业(单位)资金投向进行区分明确,编制相应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七条 省直涉农单位农业建设项目,可直接向省农业农村厅及有关部门申报;对需纳入市县整体统筹建设的农业建设项目,由省直涉农单位向项目所在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申报。
第十八条 收到申报材料后,相关农业农村部门、重点园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开展项目评估(评审);评估(评审)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修改和报送。对达到修改要求的材料,相关农业农村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如申报、修改材料未达到要求,相关农业农村部门、重点园区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提供和修改,如再次报送仍达不到要求,可不纳入评估、储备和申报。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在审批前,项目审批部门应开展评估(评审)。项目评估可采取自行评估和委托评估两种方式,自行评估由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委托评估由具备相应资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
第二十条 下列农业建设项目,可简化审批程序: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以规划代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四)总投资在限额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或已颁布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的,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3个环节审批手续,合并为初步设计1个环节审批;
(五)符合实行简易审批程序的村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重点园区涉农建设项目,由重点园区根据省政府授权实施审批;
(七)中央和省级相关文件明确可简化评估程序或明确相关审定要求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由农业农村部门为实施主体的农业建设项目,由同级发展改革或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跨市县的政府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审批。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业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应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
中央转移支付建设项目、省级部门预算项目应根据相关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按照任务清单方式进行管理。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两类,允许市县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在同一大专项内统筹使用资金开展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农业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根据项目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
农业建设项目中不是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不是实施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购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评标后,业主单位应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再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农业建设项目的施工、设备创制、信息化类项目实施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受项目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或设备建造阶段对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项目单位可委托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或定制计划、保修等阶段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农业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监督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二十八条 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在第一次投资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开工。在下达投资计划3个月内因故仍不能开工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应说明不能开工原因及计划开工、计划完工时间。延期以一次为限,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项目资金。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按建设进度拨付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中央转移支付实施“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农业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细则。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验收的各环节文件资料。
第三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相关农业建设项目应当根据要求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等信息系统进行项目信息化、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推广项目BIM(应用和信息)管理模式,强化农业建设项目全系统、全流程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实现项目“建管并重”。
第七章 项目调整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除补助投资建设项目外,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实施方案审批部门审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批复概算10%,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构对投资概算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进行概算调整。
第三十四条 建设过程中因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或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原则上不再追加投资。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批复后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文件实施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内容、规模。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需要调整的,项目重大变更由原审批单位负责审核批复,非重大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及工程管理要求履行变更手续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变更:
(一)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变更建设性质的;
(三)变更建设单位的;
(四)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
(五)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上的,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10%以上的;
(六)项目重大变更的调整,应依规重新审批相应初步设计及施工图;
(七)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对所审批的中央预算类项目组织重大变更时,应将变更批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调整的非重大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及时报原项目审批单位备案。
第八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所审批的项目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和推进,及时通报相关项目实施情况,提出违规问题处理意见,组织问题整改。
第三十九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相关重点园区、省直涉农单位、厅属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省农业农村厅。
第四十条 对年度项目推进不力,不履行建设程序,擅自进行重大变更,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出现质量事故、存在质量隐患,以及其他经查证有严重问题的项目,由各级农业农村相关业务部门按《海南省农业项目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进行惩戒,并提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九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农业建设项目一般在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初验并提出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国家、省有关部门对有关农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重点园区负责对所审批立项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组织程序和要求按有关竣工验收规定执行。
第十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项目绩效管理体系。
第四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所负责的农业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加强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及时调度进展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项目进行后评估。
第四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项目和单位,依据《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农业项目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相关重点园区)、省直涉农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洋浦经济开发区相关农业项目管理部门职责参照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管理职责。
第四十八条 国家和省级对农业建设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农业厅农业项目管理办法》(琼农党字〔2014〕10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agri.hainan.gov.cn/hnsnyt/xxgk/tzgg/xztz/202201/t20220128_31367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