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精神,结合提高高原特色农业质量效益,进一步打响绿色食品牌等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试点目的
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加速推进农机新产品试验鉴定和推广应用,支持促进农机新产品技术创新和研发生产,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和农机装备转型升级,更好满足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新型农业机械日益增长的需求。积极探索试点产品分类分档、补贴额测算、资金兑付的方法路径,为其纳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奠定基础。
二、试点产品
结合云南农业生产实际,将温室大棚、耕整打塘机、辣椒除柄机纳入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
三、补贴对象及试点范围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试点范围。温室大棚补贴试点,在我省设施农业规模较大、产业体系较为完善、示范带动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的晋宁区等15个县(市、区)(见附件2)开展;试点县要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编制具体试点实施方案,并报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耕整打塘机、辣椒除柄机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补贴试点。
四、试点时间及资金安排
(一)试点时间。自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截至2021年8月31日。按照本试点方案要求新建且在试点时间内验收合格的温室大棚,按照本试点方案要求购置且已经受理补贴申请的耕整打塘机和辣椒除柄机。
(二)资金安排。试点资金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年度内每一个补贴试点品目,补贴资金总量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温室大棚实行先建后补,原则上每个试点县(市、区)补贴资金总量控制在100万元以内,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办理补贴,直到年度内温室大棚试点资金总量用完为止;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分别不超过30万元(含)和80万元(含)。
五、补贴产品及投档企业条件
耕整打塘机和辣椒除柄机补贴产品投档需取得鉴定机构提供的农业机械专项鉴定证书。温室大棚补贴产品投档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补贴产品条件
1.补贴产品的用地符合当地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要求;
2.补贴产品用于作物种植,符合《云南省农用连栋温室建设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1)设计要求,符合设施农业标准化、宜机化发展方向;
3.温室大棚设计使用年限、荷载取值、构件用材、制造、安装等符合国内相关标准;
4.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建造企业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和型号、编号、安装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标牌;
5.设有农业机械出入门和通道,满足机械化作业要求;
6.至少拥有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整机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价证明之一,应当取得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依据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或安全性证明,应当提供同类型产品在本地区可靠应用的用户证明材料(用户使用效果证明)等。
(二)补贴产品标准
补贴试点的新产品实行定额补贴(见附件3)。连栋塑料膜温室起补轴线面积为1000平方米(含),连栋玻璃温室起补轴线面积为700平方米(含)。
(三)投档企业条件
1.本方案下发前相同类型的温室大棚推广应用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且投入生产使用1年及以上;
2.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含农业设施、温室大棚建造等生产和经营相关内容;
4.能够为用户提供温室大棚骨架加工、现场安装等全程服务,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具有钢结构施工三级以上的资质,有设计能力和自有加工车间,并在云南省设立售后服务中心;
5.自愿完成温室大棚投档,纳入试点补贴范围,并承诺承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6.承诺竣工验收按NY/T1420-2007 《温室工程质量验收通则》的规定执行,提供温室使用说明书,进行用户培训(重点对防范风、雪、雨等自然灾害以及机械设备使用、电气设备使用、防火等进行培训),并形成验收记录。
六、新产品实地验证
自愿参与补贴试点的温室大棚建造企业,应主动向已建成温室大棚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实地验证申请。每个企业至少提供3个在云南省已经建成的温室大棚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温室大棚建设合同、施工图纸、竣工图、发票、竣工验收报告等。
根据温室大棚建造企业提出的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科研单位等对辖区内建成的温室大棚开展实地验证工作,并填写《云南省温室大棚实地验证表》(见附件4)作为投档佐证资料。
七、操作程序
(一)自主投档。符合本方案对投档要求的生产企业,将符合投档条件的产品,自主投递到相关分档,对投档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自主购置。补贴对象自主选择购买在我省投档通过的温室大棚、耕整打塘机和辣椒除柄机产品。其中温室大棚需先签订建设合同,然后建设符合补贴要求的温室大棚。
(三)自主申报。温室大棚建设完成或耕整打塘机和辣椒除柄机购置后,补贴对象自主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格有效性由补贴对象和生产建造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体补贴申请材料如下:
1.温室大棚建设合同、施工图纸、竣工图、用途承诺书(补贴的温室大棚用于农业生产种植方面,以及同意接受监督管理、跟踪核查等承诺)和建设完成的现场图片;
2.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
3.销售发票原件;
4.“一卡通”原件或经营组织凭银行开户许可证即对公账号等;
5.温室大棚竣工验收报告;
6.由建造企业提供独立第三方出具的温室大棚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报告至少要包括《云南省农用连栋温室建设技术规范(试行)》中基本配置、参数有关要求和温室大棚面积等项目。
(四)核实查验。耕整打塘机和辣椒除柄机按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要求开展核验。温室大棚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验,主要核验温室大棚建设合同、施工图纸、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等补贴申请资料,填写《云南省温室大棚补贴申请核验表》(见附件5),并拍摄补贴对象和建设完工的温室大棚合影照片存档。试点县(市、区)须安排经费,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补贴试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对于申请补贴资金额度50万(含)以上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共同参与核验。
(五)资金兑付。补贴资金使用公示、结算兑付等按照《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18〕3号)要求执行。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温室大棚建设质量抽查。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对相关产品或设备质量检测的能力。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温室大棚、耕整打塘机和辣椒除柄机购置补贴试点是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18〕3号)要求,切实加强全过程管理,大胆创新,积极作为,勇于担当,为新产品补贴试点探索可推广和复制的宝贵经验。州(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的指导,统筹协调试点县(市、区)规范实施,深入研究试点中的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试点县(市、区)须安排经费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温室大棚补贴试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切实提高试点成效。
(二)强化风险防控。落实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领导小组责任,对重大问题需集体研究决策。加强对补贴新产品技术特点的研究,深入分析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和问题。对存在突出问题、成效不明显的产品要及时采取暂停或终止补贴等措施,并开展评估,对违规行为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农机〔2018〕10号)等规定严肃查处。温室大棚补贴试点,需结合设施设备安装建造特点,科学制定实施方案,规范有序推进温室大棚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温室大棚可在投入生产使用一段时间后再兑付补贴资金。
(三)注重总结提升。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是一项创新性工作,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借鉴,各地既要勇于探索,先行先试,也要及时总结,挖掘和提炼试点经验,争取在试点期限内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各试点县(市、区)每年于10月20日前将年度试点总结(可在农机购置补贴年度工作总结中体现相关内容)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附件:1.云南省农用连栋温室建设技术规范(试行)
2.云南省温室大棚试点县(市、区)名单
3.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试点新产品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
4.云南省温室大棚实地验证表
5.云南省温室大棚补贴申请核验表
原文链接:https://nync.yn.gov.cn/html/2021/zuixinwenjian_1228/3822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