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耕地轮作休耕补贴资金发放流程
一、申报
(一)补贴对象。直接承担国家耕地轮作休耕任务的种粮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村级集体组织等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二)申报方法。按照县级制定的实施方案和任务分解要求,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镇农服中心、村委会逐级组织开展轮作休耕任务实施申报登记工作。乡镇农服中心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与承担任务的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签订轮作休耕协议,明确相关权利、责任和义务,保障轮作休耕工作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开展。
二、审核
在轮作作物收获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乡镇农服中心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补贴面积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三、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补贴对象基本信息、实施内容、补贴面积等,在村里进行上墙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并留存公示影像资料。
四、审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逐级上报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会同财政部门审批,作为兑现补贴的依据。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项目资金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文件和批复的要求。
五、发放
项目实施县(市、区)根据经过审核、公示和审批后的补贴面积和资金,按照国库支付制度规定,通过“一折(卡)通”将补贴资金兑现落实到补贴对象。对于国有农场的补贴直接拨付至农场专户,由省级实施单位组织发放。
附件2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流程
一、申报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申报方法
1、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2、申报。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通过手机App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提交规定的申请资料,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非本县域的购机者还应提供县级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相应材料。我省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60万元和100万元。
二、审核
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
县级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分别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办理服务系统将自动停止申请录入功能,相关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相关补贴申请。
三、公示
县乡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
(一)资料核验
1、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人脸识别功能开通后可进行自动识别),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
2、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
3、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购机者承诺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一致,提示购机者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
4、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二)机具核验
1、重点机具核验。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对牌证管理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辅助管理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
2、非重点机具核验。单台机具补贴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增氧机、投饲机、揉丝机作为非重点机具,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验,抽核比例不低于5%;重点核查单个购机者一次性购机5台以上及一个年度内购机10台以上的机具情况。抽核内容同重点机具。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对符合条件已受理的补贴申请,县乡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规定进行相关的核验和批准流程,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补贴申请信息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相应材料。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后,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县级财政部门,然后凭县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四、发放
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补贴资金兑付申请与相应材料,确保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注明“农机购置补贴”)。国家规定农机购置补贴为约束性任务,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附件3
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发放流程
一、申报
(一)补贴对象
原则上省级作业补助直接补助到按当地制定的作业标准实施全量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实际种植户。
(二)申报方法
符合条件的实际种植户自愿申报作业面积,作业后经村委会书面确认。
二、审核
还田作业后,由村委会对作业面积、作业质量进行统计确认。乡镇政府对申报作业面积的准确性负主要责任。作业面积必须以地力保护、承包合同、确权登记或其他具有权威性确定的面积为准,县域范围内统一标准。较大作业面积(数量由县级政府规定)的实际种植户在申报时附相关证明材料。有临时土地转让的,以双方协议确定受益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开展县级第三方核查,对作业面积和作业质量督查,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做好作业面积和补助资金的汇总备案,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三、公示
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按村进行确认汇总,并由乡镇政府组织村级公示7天以上。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当地制定实施细则对第三方核查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在县级政务网上公示。
四、发放
(一)发放方式:由县级财政(或授权乡级财政)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系统直接打卡给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单位组织的直接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并注明“秸秆还田”字样。
(二)发放时间:作业补助按夏秋两季分段执行,夏季兑付截止时间为9月15日,秋季为次年1月31日。
附件4
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发放流程
一、申报
(一)补贴对象
县(区)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和人畜共患病防治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疫情(含监测阳性),符合《关于调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范围和补助比例的通知》(苏农财〔2018〕28号)规定的强制扑杀病种和畜禽品种范围,对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
(二)申报方法
相关疫情或监测结果按有关程序确认后,所在地负责疫情信息报送工作的县级兽医部门将强制扑杀数量、死亡数量等信息,通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按照规定逐级审核上报。
二、审核
县(市、区)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扑杀补贴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1)疫情公告(通报)或人畜共患病监测阳性报告;(2)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处置(扑杀)工作报告。(3)扑杀现场照片(显示被扑杀畜禽、畜禽标识、扑杀场所等重点要素,注明畜禽品种、时间、地点、数量等主要信息)。(4)其他相关材料。
三、审批
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关于调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范围和补助比例的通知》(苏农财〔2018〕28号)和县级的汇总材料进行审批,时间根据当地财政政策灵活处置。
四、公示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疫情(监测阳性)处置工作情况,适时将强制扑杀畜禽数量、被扑杀畜禽所有者及补贴经费数量等主要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至少5个工作日。
五、发放
县级财政部门按相关程序,将扑杀补助拨付至被扑杀动物所有者的一卡通账户(养殖户)或对公账户(养殖场)。发放时间各地可根据当地防疫工作和财政政策安排。
附
件5
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发放流程
一、申报
(一)补贴对象
全省范围内实施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养殖场(户)。
(二)申报方法
生猪养殖场(户)发生生猪死亡后,可通过手机App、拨打语音电话等方式,向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报告。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接到养殖场(户)申报后,及时安排兽医人员登门或在指定收集点进行现场勘验。
二、审核
(一)现场勘验人员重点做好现场拍照取证、勘验登记等手续,照片应能清晰显示病死猪数量、拍摄时间等信息。
(二)审核确认
乡镇畜牧兽医机构及时对本辖区病死猪申报、勘验、处理等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定期汇总无害化处理数据,并于每月10日前逐级审核后报省。
三、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生猪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补助数量等,乡镇畜牧兽医机构应定期在指定地点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四、发放
(一)发放方式
项目实施县(市、区)根据经过审核、公示的无害化处理补助情况,按照国库支付制度规定,通过“一折(卡)通”将补助资金兑现落实到补贴对象。
(二)发放时限
市县原则上每半年度结算发放一次,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后,市县在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
来源:厅计财处
原文链接: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1/12/27/art_11977_102323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