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铃薯种植保险实施方案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马铃薯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通过国家登记、适宜福建种植的品种,种薯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四)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马铃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二、投保方式和保险期限

(一)投保方式。马铃薯种植面积50亩(不含)以下的农户,可以由所在村为单位集体统一投保,也可以实行单独投保;马铃薯种植面积50亩(含)以上的农户以及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国有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实行单独投保。

(二)保险期限自马铃薯幼苗期(田间出苗率达50%)开始,至马铃薯成熟(地上茎叶枯黄达到90%)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写明的保险期限范围。

三、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马铃薯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低温、冷害、冻灾、雷击、暴雪、旱灾;

(二)火灾、泥石流、地震、山体滑坡以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病虫草鼠害、野猪危害。

四、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畜禽啃食、动力机械碾压、盗窃;

(四)农药残留,施肥、用药不当;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自行毁损或放弃种植保险马铃薯导致的损失、费用。

五、保险金额、费率及保费财政补贴

马铃薯保险每亩保额1000元,保险费率5%,保费50元。保费中,中央财政承担35%,省级财政承担35%,市、县两级财政承担10%,投保人承担20%、即每亩10元。保险公司另行开设的叠加商业保险,保费由被保险人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一定补贴。

六、承保公司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辖内具有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经省级遴选产生的承保机构可经营本险种。国家部委和我省保险政策对承保机构选择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执行。

七、赔偿处理

保险期限内,保险马铃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全部损失:损失率在80%(含)以上的,按全部损失计算赔付,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出险时马铃薯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比例×受损面积。

(二)部分损失: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出险时马铃薯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比例×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可以按单位面积植株受损数量测算,具体公式为: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也可以按单位面积平均损失产量测算,采用平均损失产量方式计算损失率的,需在投保时协商约定平均正常产量。

发生损失但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时,可以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观察期后二次定损,根据二次定损结果认定最终损失程度。

八、赔偿方式

保险人接到出险报案后,72小时内会同被保险人和有关技术人员共同前往查勘定损,也可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承保公司在损失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理赔款汇往被保险人账户。

九、资金拨付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应承担的马铃薯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并列入同级预算。各设区市财政局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当年市、县两级财政各自承担比例报省财政厅备案。

各县(市、区)承保机构按应报尽报要求,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提交当年度保费补贴申请,并做好保险合同(保单)和保费收据等原件留存备查工作,逾期未申报的,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不再受理。10月31日之后承保的,纳入下一年度保费补贴申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联合财政局对承保机构提出的保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于11月10日前报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并抄送本级承保机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部门汇总审核所辖县(市、区)保费补贴申请后,于11月2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申请报告中明确本地区保费补贴配套资金拨付情况,并附上分地区、分承保机构保费资金申报情况(详见附表1-2)。

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各地保费补贴申请数据后,向省财政厅出具结算意见函,省财政厅负责核拨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给相关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或者市、县两级财政部门。

十、其他要求

市、县(区)承保公司要进一步规范运作,简化理赔程序,加快查勘和理赔速度,提高服务水平,为广大参保的经营主体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保险机构可以委托农业技术推广等相关单位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出,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

1.XX地区马铃薯种植保险分机构承保情况汇总表

2.XX地区马铃薯种植保险分区域承保情况汇总表

原文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xxgk/zfxxgk/fdzdgknr/nyyw/nyzc/202308/t20230801_62177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