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豆芽事件的发生
广东毒豆芽事件
广东佛山一男子学得利用“无根剂”(氯苯氧乙酸钠)和“AB”粉(苄基腺嘌呤)生产豆芽的方法后,在一年半时间里生产了“毒豆芽”112吨,并卖至市场。昨日记者获悉,佛山中院近日终审裁定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今年45岁的赖某,是茂名人,此前在顺德大良从事个体户生意。2012年9月左右,赖某向潘某夫妇(另案处理)学习利用“无根剂”(氯苯氧乙酸钠)和“AB”粉(苄基腺嘌呤)生产豆芽的方法。事实上,自2011年起,国家明令禁止有毒、有害物质“无根剂”和 “AB”粉作为食品添加剂。
据赖某归案后称,他知道该两种物质是国家禁止添加到食品中去的,是对人体有危害的毒素。然而为了牟利,在学得方法后,赖某就在顺德区大良街道大门团结路一无门牌出租屋内,按照潘某某夫妇传授的方法开始使用“无根剂”和“AB”粉生产豆芽,试验成功后,每天大约生产4至5桶豆芽,每桶80至90斤,平均每天生产约400斤成品豆芽,并将豆芽运到大良街道金利市场变卖。
制售毒豆芽男子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2014年7月9日凌晨1时许,大良派出所民警汇同顺德区农业局工作人员在上述出租屋抓获上诉人赖某,当场起获疑似有毒、有害成品豆芽54桶,共计2700千克。经统计,从2012年11月至2014年6月期间,赖某在该出租屋共生产224000斤(折合112000千克)含“无根剂”和“AB”粉的成品豆芽,并以每斤0.4元的价格批发或零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89600元,从中获利人民币约4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赖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的豆芽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物质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案情,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赖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之后,赖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佛山中院近日审理后,裁定驳回赖某上诉,维持原判。
三台县毒豆芽事件
现年45岁的邓某系三台县老马乡个体工商户。自2009年至2014年11月4日,邓某在三台县老马乡涪江街自己家中的作坊内制发生产绿豆芽,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使用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成分的AB粉和无根素,并将生产出的成品绿豆芽在当地几个场镇及周边农村销售。
2011年11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督工作的公告》,此后三年邓某仍生产绿豆芽并在三台县老马、花园、四平场镇等地予以销售。2014年8、9月份,邓某在明知豆芽生产过程中不能添加使用无根素等添加剂的情况下,为追求利润,继续添加无根素生产出绿豆芽3600余斤,并在自己位于老马场镇市场的摊点销售,还分别销售给周边花园、芦溪、四平等场镇市场摊点1055斤。
2014年11月4日,三台县行政执法机关在被告人邓某家检查中,依法随机采集和扣押了部分绿豆芽成品及半成品和生产绿豆芽的非食品添加剂。经四川合泰农产品(食品)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所扣押的绿豆芽半成品、豆芽成品中检测出4-氯苯氧乙酸钠含量为0.19mg/kg,所扣押的绿豆芽成品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含量为0.047mg/k,在扣押的无根素针剂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含量为7140mg/kg,4-氯苯氧乙酸钠含量为16000mg/kg。
依法随机采集和扣押了部分绿豆芽成品及半成品和生产绿豆芽的非食品添加剂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邓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特别在2014年8月由电视得知AB粉和无根素有毒后,仍然继续生产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邓某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三台县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邓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毒豆芽事件发生后对豆芽行业的影响
毒豆芽事件的发生使得原本火热的豆芽市场造成了极大冲击。同时毒豆芽事件的出现也对家用豆芽机的市场打开了局面,使得一些小家电生产厂商全面投身于家用小型豆芽机的生产。有不少家庭都选购了豆芽机,或者学习自己动手采用最原始的方法生发豆芽。
面对毒豆芽事件的频发 我们消费者应如何应对
我们虽然无法管控市场,但是我们同样有选择消费的权利。农村创业网就毒豆芽的问题咨询了相关专家,专家总结了以下几点分辨毒豆芽的方法:
1、闻气味 健康豆芽闻起来很清爽,有尿素等特别气味的豆芽有可能就是毒豆芽了。
2、看个头 尽量不要选个头太均匀,太粗太长的,这些豆芽可能添加了化学物质,也不要选无根须的,这可能就是使用了“无根剂”的毒豆芽。
3、掐茎面 无水分冒出的是自然培育的豆芽,有水分冒出的是可能用化肥浸泡过的毒豆芽。
为防止毒豆芽事件的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就毒豆芽事件出台相关文件
食药监局日前出台《关于加强豆芽质量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自6月1日起,对工业化和小作坊豆芽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力争使全省居民吃上放心豆芽。
根据《意见》,豆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辖区监管部门备案,备案登记有效期一年
。在豆芽生产过程中,禁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抗生素等化学药剂以及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食品添加剂。豆芽经营者在豆芽销售、存储过程中禁用一切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抗生素以及食品添加剂,并且必须建立进货台账,批发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销货台账,以便进行追溯管理。超市经营的豆芽必须是预包装豆芽,严禁售卖未包装、散装豆芽产品。
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每半年、豆芽加工小作坊每年要将生产的豆芽委托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检验。
省食药监局要求各级监管部门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大抽检频次和监测力度,违法违规从业者将被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海南为房毒豆芽事件 举报生产经营毒豆芽的行为将获奖励
近日,记者从省海南食药监局获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发布公告,重申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俗称“无根水”)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上述物质的豆芽(俗称“无根”豆芽)。
据悉,海南食药监部门已在大部分农贸市场安装鉴别“无根”豆芽的宣传灯箱,广大消费者要学会鉴别,切勿购买“无根”豆芽,避免可能对健康造成的损害。
海南食药监局欢迎和鼓励公众发现、举报生产经营“无根”豆芽的行为,举报电话“12331”,一经查实,政府将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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