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1日上午,庭审再次拉开序幕。庭上,被告代理人除了以检测商品不是商城皮草为由对检测报告不认可外,还提出购物凭证属于无记名小票,不能证明原告是在ZH商城购买的皮草,也有可能是原告在他处捡到的。此外,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生产的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利才受到消法保护。而老季购买商品用于送礼,不是个人消费,应该适用合同法,所以不能“假一赔三”。
老季手持购物凭证气得浑身发抖:“我这7件皮草确实是在ZH商城购得,如果被告指控我捡的购物小票,请被告举证。”与此同时,老季还对商城所谓“不是个人消费,不应受消法保护”的观点提出猛烈反驳:“我在ZH商城购买了皮草服装,不管我送朋友还是作其他处理我都是消费者,有权利要求‘假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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