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浙江温州苍南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用呋喃唑酮片喂养牛蛙的养殖场老板胡某、郑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和1年,分别被并处1.5万元和1万元罚金。
胡某、郑某与他人在苍南县桥墩镇合伙开办了家牛蛙养殖场,并负责日常经营管理,还聘请老师傅陈某(另案处理)负责技术指导和牛蛙喂养。
2014年7月3日,苍南县海洋和渔业局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的牛蛙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牛蛙呋喃唑酮代谢物含量为5.68ug/kg,系不合格食品。据了解,早在2002年4月,农业部就发布《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禁止呋喃唑酮片在所有食品动物中使用。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郑某无视国法,在食用农产品养殖过程中,在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郑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均可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郑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