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报道:签订了荒山租赁合同后不仅没有植树造林,反而砍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经吉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判决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7月30日,肖某某同王某某(另案处理)二人分别与吉水县白水垦殖场及王德荣等人签订了荒山租赁合同。
2013年底,肖某某、王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山上包括樟树在内的所有树木砍倒并炼山。
经鉴定,共采伐7棵樟属植株,其中有3棵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香樟。案发后,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