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和监管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农渔发〔2021〕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应突出绿色发展理念、完善基础设施和健康养殖模式、依法规范管理。引导各地在省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基础上创建国家级示范区,带动全省全面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推动渔业健康养殖标准化、服务体系社会化、行业管理制度化,提升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第三条 国家级示范区的创建示范主体,为符合《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见附件1)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或县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国家级示范区的创建备案、考核验收、择优报送、日常监管等工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的组织申报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创建示范和考核验收程序

第五条 创建示范主体自愿提出创建示范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申请表》(见附件2)、创建示范工作方案、其他证明材料等。经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六条 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依照《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级、省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要求,建立健全辖区内创建示范活动监管机制,加强对创建示范工作的引导,科学规范创建示范活动。

第七条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经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农业农村厅考核验收。验收材料包括:

(一)验收申请书;

(二)创建示范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

(三)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自评估报告;

(四)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意见;

(五)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考核验收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县级人民政府报送验收申请的创建主体,依据《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考核验收。

第九条 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实行百分制,总分值在80分(含)以上为合格。

第十条 考核验收要求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并将考核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参加考核验收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申报主体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得作为考核验收人员。严禁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者以任何形式干扰考核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公示考核验收结果期限为10个工作日。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委托第三方机构复核确认,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复核结果。公示和复核确认无异议的,省农业农村厅按要求择优报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由农业农村部公布名单并授牌。

第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向农业农村部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创建示范主体名单;

(二)创建示范主体的创建示范工作开展情况;

(三)创建示范主体的典型经验做法及相关影像材料;

(四)省农业农村厅出具的考核验收报告以及评分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级示范区实施定期复验、工作检查、年度考核、动态管理的监管机制。

第十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依据《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组织开展定期复验,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3年开展一次,考核结果应在考核完成1个月内报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第十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国家级示范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工作检查,对检查存在问题的,应加强指导、限期整改。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局。

第十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依据《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对全省国家级示范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报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第十七条 国家级示范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业农村部审定,并发文将其调整出国家级示范区名单:

(一)发生重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水产养殖污染环境事故的;

(三)定期复验不合格的;

(四)年度考核报告建议调整出名单的;

(五)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问题突出,经核实后确实存在产品质量和养殖环境等严重问题的;

(六)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被调整出名单之日起6年内,省农业农村厅不再受理其创建示范申请。

第十八条 列入国家级示范区名单的创建示范主体,各地应在相关农业(渔业)扶持政策和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级在创建示范活动中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扩大宣传、务求实效。

第二十条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过程中,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轻车简从,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创建示范主体收取任何费用。如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和检察等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

附件2: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申请表

附件: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正式公文).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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