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监督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农田建设资金补助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地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农田建设项目监督评价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监督评价工作,制定并推动落实监督评价制度,强化结果运用等。

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监督评价。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资金和项目管理内控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对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项目法人及其他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应配合监督评价工作,及时提供监督评价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监督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制度落实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制度落实情况。

(二)计划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实施计划执行情况,计划调整、设计变更审批等情况。

(三)项目进度管理情况。包括与计划建设期的匹配度等情况。

(四)工程质量情况。根据工程建设情况,检查已建工程质量,对道路、渠道等线性工程和泵站、农桥等较大单体工程应重点检查。

(五)资金管理情况。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支出及时性、使用合规性以及专账核算等情况。

(六)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情况。

(七)问题整改情况。包括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及审计、财政监督等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八)项目验收情况。包括项目完工验收、县级初验和市级竣工验收等情况。

(九)项目效益情况。包括项目建成后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群众满意度情况等。

(十)项目档案资料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农田建设规划,项目库,项目申报、审批、实施,资金落实和支出,项目验收、移交管护等档案资料情况等。

(十一)依照相关规定应当监督评价的其他事项。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监督评价对象和项目进展情况,确定监督评价内容。

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监督评价包括对在建项目和完工项目(含县级初步验收、市级竣工验收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评价、综合评价等。

专项评价是指围绕某项专题或带有普遍性问题或群众反映的问题等开展监督评价的活动。

综合评价是指对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全过程开展监督评价的活动。

第七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开展必要的专项评价和综合评价外,应加强日常管理,对项目建设过程实施常态化监管。

第八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可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评价组人员应不少于3人,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组人员与被评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监督评价程序:

(一)听取项目实施情况介绍;

(二)查阅项目资料;

(三)查看项目现场;

(四)与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等开展问询;

(五)反馈监督评价情况。

第十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据相关规定,向被评价单位反馈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发整改通知。

被评价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组织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监督评价组织单位。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适时对整改情况开展复查,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评价组人员开展监督评价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规定,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廉洁自律要求和保密要求。

第十二条监督评价过程中,发现被评价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监督评价组织单位应及时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农田建设项目监督评价结果作为粮食安全责任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依据之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监督评价结果应用,与农田建设项目资金分配相挂钩。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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