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市级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2〕24号)要求,为有效化解农资价格上涨对农民种粮收益的影响,进一步稳定粮农收入,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在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基础上,经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研究,决定发放市级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市级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以下简称“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水稻种植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等。

二、补贴标准

根据水稻种植面积,市级财政(含中央财政)按45元/亩的标准下达到各区和市有关单位,其中:中央财政一次性补贴22元/亩(二次),市级财政一次性补贴23元/亩。市级财政一次性补贴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或国库直拨方式拨付。

三、发放方式

一次性补贴资金采取“一卡(折)通”直接发放,并按照《上海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1〕3号)要求程序规范发放。

四、使用范围

一次性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缓解农资价格上涨带来的种粮增支影响,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

五、工作要求

(一)细化补贴方案。各区和市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方案,明确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及操作程序,鼓励有条件的区(单位)加大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力度。同时,各区和市有关单位可将一次性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食)资金统筹使用,可采用先预拨后清算形式拨付,使实际种粮农民真正受益。一次性补贴应于7月底全部发放完毕。

(二)规范操作程序。各区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种植面积开展核实、抽查,并且规范操作,确保补贴面积真实有效,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种粮农户手中,补贴情况公开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加强资金监管。为及时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的基础上,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和银行做好资金监管,跟踪资金发放进展情况,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准确,不得以任何理由滞拨滞留资金。各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应于8月10日之前将一次性补贴发放情况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

(四)加强宣传指导。各区政府、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有效途径、方式方法,加强政策宣传告知,让农民群众广泛知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种粮农民生产积极性,稳定农民收入。

附件: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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