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山甲

近日,温州市永嘉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去年3月份,林某接到生意上的朋友陈某(另案处理)的电话,称自己想要买穿山甲做野味供应给客人食用。两人便约定在温州市永嘉县江北街道阳光大道附近碰面,林某将一只已剥去甲片的穿山甲以47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陈某购买后将其储藏于自己经营的茶座内,但次月的17日傍晚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从陈某处查获的穿山甲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价值人民币1336元。

陈某被查获后,林某没有适可而止,继续从事贩卖穿山甲的“生意”。

2014年7月7日9时许,林某得知郭某有做穿山甲的买卖,便打电话给他。郭某接到电话,便通知妻子夏某帮忙销售。后夏某于当日在自己家中将同样已剥去甲片的穿山甲以259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

7月9日上午,林某来到乐清市一家酒店门口想要销售穿山甲给他人时被民警现场抓获。随后民警在讯问林某时得知郭某、夏某的联系方式及住址,在夏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现场查获穿山甲肉体三十只,价值人民币4008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郭某、夏某均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林某已经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